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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國花黨黨章

本黨章於民國112年8月26日經全國黨員大會通過

民國113年6月23日第一屆第二次全國臨時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本黨章第23條部分條文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黨定名為中國國花黨(以下簡稱本黨)。

第二條

本黨黨旗(標章)以金黃色為底,中央為圓形青天白日,其上方為紅色梅花,左右兩側輔以金色稻穗。

第三條

本黨為復興中華民族、發揚道德文化、開創兩岸和平、建設臺灣寶島為宗旨。

第二章 黨員

第四條

凡認同本黨理念與政策,服從本黨黨章之規定,年滿十八歲者,得依規定填妥入黨申請表並繳交黨費,申請加入本黨,經審查合格,即為本黨黨員。

本黨允許雙重黨籍。

本黨黨員經本黨為開除黨籍之處分者,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,喪失黨員身份。

本黨黨員自行退黨,應以書面陳明向本黨所屬各縣市黨部提出,以完成退黨程序。

第五條

黨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依據本黨規章行使黨內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。

二、參與本黨組織活動,並享有教育培訓、福利等權利。

三、接受本黨提名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及輔選權利。

四、有向本黨提出黨政興革之權。

五、其他依本黨黨章規定行使之權利。

第六條

黨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貫徹本黨主張,支持本黨政策綱領。

二、出席黨團會議,參加黨之活動,並依規定繳交黨費。

三、遵守本黨黨章,服從組織領導,遵守本黨紀律。

四、維護黨之尊嚴與榮譽,愛國家愛人民為民服務。

五、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,及推薦優秀人士入黨。

六、支持本黨提名選舉之候選人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七條

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性區域,本黨之組織以中央及地方二級制,必要時地方得設鄉鎮市區分部。

本黨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。

第八條

本黨組織結構如下:

一、全國黨員大會。

二、中央委員會。

三、中央紀律委員會。

第九條

本黨得於全國各直轄市、縣市地區,設立地方黨部。

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

第十條

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,每二年舉行一次,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。黨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由他人代理。

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,由全國黨員大會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。但關於罷免主席、副主席、中央委員、中央紀律委員、黨員代表、黨章之修訂及應予停止黨權,停止職務或開除黨籍之重大違紀黨員處分,應由全國黨員大會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同意通過。

前二項全國黨員大會,得由全國黨員選出代表,召開全國黨員代表大會,行使全國黨員大會職權。

全國黨員代表大會,每年由中央委員會召集開會一次。

但必要時,得由中央委員單獨或連署提案,經中央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決議,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黨員代表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由他人代理。

第十一條

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代表之產生如下:

一、由全國黨員選出代表。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應選出三十三人。

二、現任主席、副主席。

三、現任(直轄市)縣市級民選首長之本黨黨員。

四、現任中央與(直轄市)縣市級民意代表之本黨黨員。

五、歷任各(直轄市)縣市議會議長、副議長之本黨黨員。

六、歷任黨主席之本黨黨員。

全國黨員代表任期為四年。

第十二條

全國黨員代表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十分之一連署提案,或得由全國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提案,經全國黨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
第十三條

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制定及修訂本黨黨章。

二、議定本黨綱領。

三、聽取並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報告。

四、選舉、罷免主席、副主席、中央委員、中央紀律委員、黨員代表。

五、議決有關黨員之停止黨權,停止職務或開除黨籍之重大違紀處分。

六、議決有關本黨之合併或解散。

七、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、副總統候選人。

八、依本黨規章行使相關同意權。

第五章 中央委員會

第十四條

本黨設中央委員會,由當然中央委員及選任中央委員組成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中央委員組成方式如下:

一、具下列職務之黨員為當然中央委員:

(一)黨主席、副主席。

(二)總統、副總統。

(三) 立法委員。

(四) 直轄市市長。

(五) 縣市長。

(六) 直轄市、縣市議會議長。

二、由全體黨員選任九位中央委員。

第十五條

中央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策事項。

三、中央內部組織、特種及各級黨部之組織、監督。

四、培訓及管理黨之幹部。

五、制訂及執行黨政計畫。

六、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。

七、討論及議決各項選戰方向。

八、通過本黨提名之各級公職候選人名單。

九、議決本黨各級黨職之選舉辦法。

十、研擬年度預算及決算。

十一、仲裁本黨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。

十二、仲裁本黨中央與地方機關間之重大爭議。

十三、仲裁本黨黨員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。

第十六條

中央委員之罷免,由全國黨員十分之一,亦得由全國黨員代表五分之一,或中央委員二分之一連署提案,交全國黨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
第十七條

本黨置主席一人,由全國黨員大會選舉或罷免之。

主席綜理全黨黨務,對外代表本黨。

主席之選舉,於任滿三個月前與全國黨員大會之選舉同時辦理。

本黨置副主席一名,由主席提名,經全國黨員大會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通過。

副主席為全國黨員大會、中央委員會之當然黨員代表及其委員。

主席、副主席之罷免,經全國黨員十分之一,或得由全國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提案,交由全國黨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
主席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。

主席缺位時,由副主席代理之,並於三個月內選舉新主席,補足原任所遺任期。但主席缺位其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,由副主席代理至原遺任期屆滿為止。

第十八條

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若干人,由主席任命之,均為專任,承主席之命執行職務。

第十九條

中央委員會得視實際之需要設置各業務單位,執行黨務工作。

第六章 中央紀律委員會

第二十條

中央紀律委員會置委員七人,由主席聘任,經全國黨員大會同意通過。任期四年,得連任之。

主任委員由中央紀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。

中央紀律委員之罷免,經全國黨員十分之一,或得由全國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提案,交由全國黨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
第二十一條

中央紀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解釋黨章及黨所定之規(準)則、辦法等。

二、議決黨員違紀處分之申訴及申覆案。

三、議決優秀黨員之獎勵。

四、主席諮詢事項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黨黨員,如有違反黨章、黨規、黨紀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情節輕微者,經中央或各級黨部為申誡處分。被處分者不服原處分,得向中央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
前項違紀黨員情節重大者,須予以停止黨權,停止職務或開除黨籍之處分,其處分應呈報主席,並即送中央紀律委員會申覆,經中央紀律委員會決議後仍維持原處分者,應送交全國黨員大會決議通過。

對於本黨有卓越貢獻之優秀黨員,應予獎勵。其獎勵辦法另定之。

第七章 經費

第二十三條

本黨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常年黨費、永久黨費。

二、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。

三、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。

四、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、讓與所得之收入。

五、其他依政黨法規定所得之收入。

六、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。

前項第一款所定常年黨費為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、永久黨費為壹萬元。其收取方式 得以金融機構、電子數位等方式匯款至指定帳戶,或至各縣市地方黨部繳交之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黨財務公開,依會計制度權責發生制,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,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。

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,由主席簽名或蓋章,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提經黨員大會通過。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者,應於書表上加註,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提請追認。

第八章 黨章修訂

第二十五條

本黨黨章之制訂或修訂,須由全國黨員十分之一,亦得由全國黨員代表五分之一,或中央委員二分之一連署提案,經全國黨員大會同意通過。